考虑到拒绝超载并非必然构成本身就成为调整机动车驾驶行为的法律手段,我们需要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的基础上来解释危险驾驶罪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具体来说,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实施的特殊行为,例如驾车竞速狂飙、醉后驾驶以及超越规定车速或人数的超标驾驶等等,这些都是明确地被污名化为有害行为,构成了本法意义上的侵权违法即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概念。然而,拒绝超载原则上并非此类违法行为,因为这只是一种遵守交通规则的表现形式而已。值得注意的是,超载行为如果引发或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或许就会触及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导致重大意外及此次事件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公共设施损毁等严重后果,那么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如果超载行为还同时满足了危险驾驶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比如严重超员,那么就有可能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总的来说,拒绝超载本身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如果超载行为引发了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那么就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相关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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