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加害人并对他人造成侵害时,责任人应为该监护人。
然而,若此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恪守职责,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当此类人员对他人造成侵害时,应
首先从他们的个人财产当中进行损失赔偿的支付。
若赔付金额仍无法弥补损失的全部,剩余的部分则应当由其监护人予以补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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