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常见的一审终结审理情形
时间:2023-10-22 04:50:10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终审制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六种一审终审情形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六种一审终审情形如下: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一审终审制中的六种案件是哪些?

一审终审制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审判后,判决为终局性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终审制中的六种案件包括: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2. 不动产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3.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5. 追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6. 不再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上述案件,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当事人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的,不得再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中六种一审终审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一审判决为终局性裁判,但不得再行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六种情形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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