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能否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时间:2023-05-31 19:11:06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能够约定选择管辖法院的,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和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权具有以下效力:

1。法律规定某一案件由一个或者几个法院专管的,是指只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起诉,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它是法院的效力。

2。排斥效应。排除效力是指通过协议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排除效力来源于相对于当事人的排除效力。由于排他性管辖案件仅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排他性管辖。

3。限制作用。专属管辖权的效力还体现在牵连管辖权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个案件与该案件有牵连而对另一个案件有管辖权并共同审理。牵连管辖的本质是指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原本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案件取得管辖权。牵连管辖权的主要适用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4。管辖权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作出案件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前提,非管辖法院不应对案件作出判决,因此是否有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法院应根据其职权,随时确定其管辖权。”。法院只有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受理案件时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确保严格遵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时,按照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符合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上诉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以重大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并在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时予以处罚。对违反一般管辖权或者特别区域管辖权的案件,虽然当事人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异议被驳回时可以提出申诉,但法院已经作出实质性判决的,“当事人在上诉审判中不得主张无管辖权,上诉初审法院不得以此“原判”为由放弃。在三审终审的日本,法院受理违反专属管辖权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法院上诉,还可以以判决违法为由向三审法院上诉。

6。否认有效性。专属管辖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即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外国法院受理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判决的,视为侵犯其主权。”在所有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对外国判决的承认。”。承认是执行的前提,拒绝承认就等于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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