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由于快递员的责任导致的快递丢失,则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因在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快递公司,快递员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是合同相对方。如果不是由于快递公司方责任导致的快递丢失,例如: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收件人个人过错原因等,则快递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员要进行赔偿,并且赔给支付寄件人或者寄件人指定受益方。赔偿分两种情况:
1、已经缴纳保价费的,按照实际损失价值,但不高于最高报价金额进行理赔;
2、没有缴纳保价费的,按照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邮寄中遗失物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按照寄件人寄送邮件时双方的协议(往往表现为快递公司提供的附件格式文本)进行。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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