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强拆家具厂被判违法厂长提请国家赔偿
时间:2023-06-06 21:26:55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通州城管大队因强拆4000余平方米的家具厂,被家具厂厂长龚先生诉至法院。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城管大队所出具的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目前,城管大队已经对该案提起了再审。

一审判决维持拆除决定

46岁的龚先生起诉称,他是北京市奥某达家具厂厂长。1999年,他与通州区徐辛庄镇管头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5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场地投资建成了家具厂。

2006年11月,因通州机场南线征地拆迁,占用龚先生部分场地,拆迁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对龚先生在拆迁范围内20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附属物给予了300万元补偿。次年初,经村委会同意,龚先生在剩余4000余平方米的土地上投入资金建造楼房,准备继续经营。

龚先生此次建房的土地仍位于机场南线绿色通道工程的施工范围,负责拆迁工程的单位曾与龚先生商议要求他自动拆除建筑,但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该单位向城管大队举报称龚先生房屋属于违建。

2008年3月20日,通州城管大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并于2008年4月9日,将龚先生所占的4336.24平方米建筑物和38.7延米的围墙全部强制拆除。

龚先生认为,他租赁的土地是工业用地,自己有权在该土地上建设经营。而且建设房屋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因此不属于违法建筑,也没有影响市容市貌,他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城管大队的拆除决定书。

200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通州城管大队开具的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维持了该份裁定。

家具厂厂长提请国家赔偿

龚先生随后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法院终审认为,通州城管大队开具的拆除决定书中,认定违法行为人是龚先生,但是从城管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来看,不具有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效力。城管大队所出具的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龚先生已经对拆除的损失提请国家赔偿。而城管大队已经对该案提起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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