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几次?
1、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3到4次,但是具体会见几次,由受托处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自行确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次数。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
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去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的,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不得随意解释和扩大该三类案件的范围,限制律师会见。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去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是什么?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此外,在此阶段律师还有以下的作用:
1、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2、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3、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亦或者是法院审判阶段,都并没有限制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接受了刑事辩护委托的律师,可以结合刑事案情,确定自己的会见次数。不管会见多少次,每次会见时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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