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什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合同违约赔偿遵循哪些规则?
(1)民法典并不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遭受的损失。
(2)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所支付的不合理开支。至于什么是“合理开支”,则应根据交易习惯等标准综合评判。
(3)
损害赔偿的主旨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在这些利润的计算中应扣除必要的支付,也就是获取这些利润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所以可得利益是净利,而不是毛利加上为获取这些毛利所应支付的费用。
(4)损害赔偿要适用损益相抵规则。比如因投资中断使工程停工,减少材料费、劳务费等开支。这些由于违约而节省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5)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可以适当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比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6)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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