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户口的流程
时间:2023-04-11 09:12:01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携带居民户口簿以及被注销人的死亡医学证明即可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

一、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二、无户口人员问题怎么解决

按照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以下无户口人员解决上户问题。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4.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6.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8.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9.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0.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三、殡葬证在哪里办

办理《居民死亡殡葬证》1.在医院死亡的,亲属在结清医疗费用后,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居所死亡的,亲属应通知当地地段医院派医生到家中察看,并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述两类死亡,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必须在24小时内到逝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警署办理死亡注册,死亡注册内容包括注销户口和办理《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死亡注册必须携带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亲属或丧事承办人的本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逝者家庭户口簿。公安警署查验无误后,应开具《居民死亡殡葬证》,同时注销逝者的户口,收去逝者身份证及医院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意外死亡的,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应与公安警署、工伤事故单位和意外死亡有关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并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证明。3.在外地、旅游、服役死亡的,若亲属要求回上海火化,应在死亡当地民政部门也可以要求上海殡仪馆协助运输遗体并代办相关手续。4.如果外地人员死亡,可到所在地或医院所在地的公安警署开具《死亡殡葬证》。5.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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