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建筑品质量问题所涵盖之范畴主要包含如下几个关键节点:其首要关注点在于房屋主体结构之中是否存在着严重性的缺陷,例如结构性的炸裂、外观呈现出倾斜乃至崩溃的现象等;
其次便是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正常居祝及使用功能产生了严重干扰的质量问题,比如无法满足日常所需的水资源供应或电力设施配置等,此外亦包括噪声隔绝效果未达至相关标准等情形;
最后则是涉及到整个房屋整体耐久性及实用价值的一系列微小但又不容忽视的质量瑕疵,例如室内出现渗漏、地面呈现不实状态、以及墙壁表皮脱落等一类状况。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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