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拆钢板不算工伤是因为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且与第一次工伤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认为二次拆钢板属于工伤复发的,受伤职工需要申请鉴定机构鉴定,鉴定后认为确实是工伤复发的,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
员工遇工伤,社保赔付后为何老板仍需赔付?
工伤保险的确能保障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或经济补偿,为企业分散用工风险。但该险种不能覆盖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的所有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均规定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大致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及护理费用(如生活不能自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除了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伤保险)外,购买商业保险来规避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就很有必要。
目前最大限度上能与工伤保险补充的商业保险是雇主责任险。
说到这里,大家或许有疑问,团体意外险不也能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吗?
现实生活中,确实很多企业主购买的不是雇主责任险,而是团体意外险,因为同样的保额,团体意外险的保费相对便宜,员工发生了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也能赔偿。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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