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上的婚姻自主
时间:2023-06-07 22:22:30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月6日,世历所举办学术报告会,俞金尧研究员作题为欧洲历史上的婚姻自主的学术报告。

俞金尧认为,婚姻自由的精神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最早可以上溯到古罗马。罗马帝政时期,男女当事人的同意,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这在罗马法上有明文规定。但是,罗马法中规定的婚姻要经当事人的同意是有条件的:罗马法中所讲的婚姻是市民法的范畴,对奴隶谈不上婚姻生活。罗马帝国解体以后,日耳曼人入主欧洲各地,婚姻的法律和习俗呈现新的形式。在日耳曼人中,订婚的意义比罗马人更大,仅仅有婚姻当事人的同意是不够的,婚姻形成的关键是财产和权力的交接。蛮族的入侵可以被看成是婚姻自由的精神第一次遭到挑战。罗马法遭到废弃。婚姻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得不到法律保障。

俞金尧指出,教会法理学家格雷希恩主张的同意学说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它包含着两种精神:其一为婚姻自由的精神,即基督徒的婚姻应当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强迫的婚姻无效;其二为个人主义的精神,即婚姻是结婚者的私事,择偶是基督徒的个人行为。除婚姻当事人以外,婚姻形成过程中不存在更高的权威。它是对罗马法的婚姻自由精神的继承和发展。从12世纪中后期至16世纪初,教会所确定的同意原则成为西方在婚姻形成问题上的主导原则。中世纪晚期和近代之初的欧洲,私婚泛滥已经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要求对婚姻进行改革、打击私婚,成为当时全社会的呼声。在这个时候,婚姻自由的精神可以说是第二次受到考验。从实践上看,无论是新教还是天主教,它们所采取的抑制私婚的措施都很见成效。实际上,婚姻自主的精神并没有受到伤害,新教和天主教都坚持了有效的婚姻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强迫的婚姻无效这一基本的立场。在经历了16世纪欧洲社会的大变迁,婚姻自由的精神终于传承到了现代。到20世纪,婚姻的契约思想己经体现在欧美的法律之中。

全文7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
    更新时间:2024-07-10 11:30:13
查看婚姻自由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婚姻自由 最新知识
针对欧洲历史上的婚姻自主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欧洲历史上的婚姻自主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