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初审、受理
1、查验《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三)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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