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自然人可以提出申请:1)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项目R3中专以上;其他项目均为初中以上。)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详见《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4-200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3-2006)、《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2-2006))
二、办理材料
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
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提供。
持证期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
需提交原件核对。
申请表需要申请人本人签名。委托办理的,需提交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纸质1份、附规定格式的电子文本1份。
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
需提交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考试报名、考试程序仅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首次、增项申请,不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复审申请)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公布的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上办事大厅窗口在线填写申请资料,根据要求上传有关材料。
4.受理:经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获取结果:通过邮寄送达或到办事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考试报名、考试程序仅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首次、增项申请,不适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复审申请)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公布的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经实施机关受理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5.获取结果:通过邮寄送达或到办事窗口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质监局一楼服务大厅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全文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具体的发证分级范围,负责对考核发证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第140号(2011年)
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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