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承压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25:00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的特种设备;设备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设备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经定期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了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作业人员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并经使用单位聘用;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车用气瓶安装在粤-B牌照车辆上且无其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情况。

二、办理材料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使用

现场核验纸质原件后退回。

现场核验纸质原件后退回。

现场核验纸质原件后退回。

现场核验纸质原件后退回。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压力管道仅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或者介质温度大于200℃的压力管道须提供应急预案

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网(网址:https://app01.szmqs.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使用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网(网址:https://app01.szmqs.gov.cn/tzsb/),进行网上申报,打印使用登记申请表格,带齐相应资料到设备或机动车行驶证(暂住证)住址所在区的辖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使用登记;

(2)受理:资料齐全的,窗口人员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需要补正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对资料进行审查,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意见。

(4)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驻福田区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24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特区法规)(2014年)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七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

转让、移装、报废特种设备或者允许工作参数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特种设备需要停用半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事先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办理停用登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检验合格并办理再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异地移入的特种设备办理变更登记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和迁出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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