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去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中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通知里提到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法规列举,显然地下建筑应当属于房屋的范围,在计征房产税的范围之内。在此通知下发之前,企业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一条所述的免税规定,享受对于应征税的地下建筑给予免税的优惠照顾。现国家税务总局做出了明确指示,要求各地按照通知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恢复征税。
正如问题所言,地下建筑毕竟不同于地上房屋,有其特殊性,因此,对它征收房产税也有着不同于地上房屋的规定,通知对地下建筑自用与商用分别进行了说明。对于自用地下建筑的税额计算,分为工业用途房产、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两类,具体为: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比如,根据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3号)规定,天津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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