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内,将人拘留在看守所的行为可视为刑事拘留程序的一环。刑事拘留则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如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等在调查并处理案件时,对于那些现行的违法行为者或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之人,依法实施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厉手段。在此之后,涉事人员一旦被给予拘留处分,极有可能紧接着就要被遣送到看守所接受羁押监管,这也是刑事拘留程序中一项必要且常见的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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