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法所谓行政强制包括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两大类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而言,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被损毁、避免潜在危害的发生以及控制危险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等目的,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限制措施,或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的控制措施。
2.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严谨且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催告书中需详细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及给付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并复核当事人的意见,对合理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予以采纳。
3.若经催告后,当事人仍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则可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该决定同样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详细列明相关事项。
4.在催告期间,若发现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物的迹象,行政机关有权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多样,旨在有效应对不同情境下的管理需求。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拘留,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2.查封、扣押财产,即行政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暂时性的控制,以防止其被转移、隐匿或损毁;
3.冻结存款,即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暂时性的限制使用。
这些措施的实施均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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