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这一概念并非法律体系中独立存在的罪行类别,交通违法行为中的危险驾驶罪则是指在道路环境下驾驶机动车进行高速追逐竞赛,情节极为恶劣者;
以及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者;
从事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行业,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越规定速度行驶者;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针对防卫过当的情况,法律规定应减轻或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于处罚。
”关于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前述规定接受处罚。
若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量刑标准将会全面考虑到案件的各个具体细节,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的大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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