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会在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联系申请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多久开始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是六个月开始执行。具体规定是:
1、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2、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3、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5、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6、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7、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8、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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