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过户的机构
房产过户手续是在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购买了二手房后应及时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
1、组织起草全市房产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参与拟定全市房产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廉租房、旧城(棚户区)改造等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政管理执法工作,负责立案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行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监察,纠正违规违法行为;负责全市房产行业普法教育工作。
3、指导全市房产行业管理工作,承担直管公房管理和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工作。
4、指导全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管理、旧城(棚户区)改造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审定房屋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拆迁单位资格资质,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被拆迁房屋权属档案和灭籍管理;管理监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
6、对全市物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归集和管理;参与住宅小区建设规划和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潢管理、房屋装饰装潢企业资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7、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城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编制全市中长期房改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全市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负责公房出售工作。
8、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产行业市场行为,建立房产项目预警预报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定期发布房屋重置价格信息;负责审核商品房预(销)售,颁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产籍管理及房屋登记工作;指导房产行业中介机构工作。
9、拟定全市房屋租赁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市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10、收集整理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等信息,建设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平台。
11、制定全市房产行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工作。
12、负责各县(市、区)房产管理业务指导协调和房产行业协会、估价师学会、物业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组织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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