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吊销证书的有什么相关依据
时间:2023-06-27 10:53:36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质量事故处罚吊销证书的相关依据是:根据《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转包工程如何处置

违法转包工程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对违法转包的单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如果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同意违法分包有没有责任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法律责任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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