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盗窃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爆炸物等违禁物品的,是可以按盗窃罪进行处理的,所以盗窃爆炸物和盗窃罪是不构成想象竞合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注意:这里的一个行为与触犯数个罪名相关联,因此,除了进行社会一般观念的理解外,还要进行某种程度的规范评价。即当某个行为还能被分成两个行为时,要根据二者之间有无重合关系来判断是否一个行为。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时,才被认定为一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例如,不法持有枪支的人故意杀人,可以分为两个行为:非法持有枪支与杀人。所以在判断其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时,必须考虑两个行为之间具有何种程度的重合关系,才是一个行为。多数学者采取主要部分重合说,在上例中,如果行为人以前一直非法持有枪支,后来产生杀人故意,则主要部分不是重合的,不是一个行为,不成立想象竞合犯,而是数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为了杀人而不法持有枪支的,则主要部分是重合的,属于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再比如,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主要部分并不重合,应认定为数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2)触犯了数个罪名。原因在于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以上的结果或者具有多重属性,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3)数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否则,属法条竞合)
全文9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