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法院判决后的抚养权
时间:2023-07-08 10:54:36 3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能变更法院判决后的抚养权。当事人能够就变更抚养权达成协商的,可以按照协商方案处理。双方协商不成,且抚养权人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可以起诉变更。

经济条件优于对方能否变更抚养权

王女士来电话咨询:王女士和李先生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7月份生育一子李某。2013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某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李先生觉得自己的经济条件优于王女士,遂提出变更抚养权,要求李某跟随李先生共同生活。请问:李某能不能继续跟自己生活?

天津梁律师、曹律师解答: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个途径: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二、法定变更。法定变更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的影响;(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变更抚养关系时还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子女成长环境的健康稳定。目前李某三岁,一直跟随王女士生活,李先生突然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这将要改变李某的生活环境,对李某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李先生经济条件优于王女士只是说明其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而王女士也并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因此,李先生有关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所以李某依旧可以跟随王女士一起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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