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在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双方之间的民间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的证据包括:1、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自然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贷款关系的证据:借据、借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还款承诺书等。3、证明还款的证据:收据、付款凭证等。4、诉讼请求金额依据的证据:民间借贷往往附有利息,因此需要提供包括本金余额计算清单、利息金额计算清单等相关证据。为了避免以后无法收回自己的贷款,债权人经常要求债务人在借款时提供担保人。因此,如果贷款关系中有担保人,在诉讼过程中还应提供包括担保合同和担保人付款凭证在内的相关证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典当行问题
21、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无效。
22、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了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典当合同均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二)关于鉴定问题
23、原告持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后,被告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被告虽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可以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二)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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