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划分,主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等。
详细的内容介绍如下:
首先是过错责任,它是指当任何一方因为自身存在过错(故意或者过失)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影响,伤害其权益之时,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简言之,如果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境中,无法找到过错者,那么也就无需追究他们的责任。
在依据过错认定侵权案件的过程中,受害者需要提供证据以满足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1.进行过加害行为的加害人(无论是积极为之还是消极放任);
2.自身经历的可弥补的损失;
3.问题行为和损失之间的直接关系;
4.加害人在主观上存在有意或者无意的过失。
其次是无过错责任,此种责任形式源于法律明确规定,不管加害人在行为中有无过错表现,都必须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适用于所有情形的责任制度。
最后是我要提及的公平责任,针对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案例,顺序应遵循如下规则进行责任分担:
(1)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假如加害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那么公平责任就不再适用。
(2)倘若加害人无法承担、加害人身份不明或者根本找不到加害人(例如在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活动)之际,则应当由收益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见义勇为的行动未能成功,也不能影响公平责任的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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