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在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主要有:
1、订货单、送货单、结算单、对账单、欠条等凭证,这些凭证上应有对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凭证的效力;
2、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是可以证实双方存在交易关系的重要证据;
3、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谈纪要、往来函等,可能会对双方之间的交易活动进行一定的补充或变更,这些证据都应当注意保存;
4、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亦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应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如果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也是非常充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上述若干证据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官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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