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承诺规范
时间:2023-07-08 09:34:53 3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现在电子合同成立承诺的要求是:

一、在第三方电子平台上签署。与传统的线下合同签署方式不同的是,电子合同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平台,而且第三方电子平台满足法律的要求;

二、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三、真实的签署双方。在签署电子合同的时候,签署双方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认证,当需要签署电子合同的时候,甲方用户可在发起合同签署时对文档进行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收到合同后,自动验证数字签名,确认文件签署人身份可信,且文档在传输过程中没有被非法篡改,随即签名,电子合同即完成。

怎么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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