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对个人帐户的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l)按本人缴费工资ll%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人。
(2)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4)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5)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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