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骗儿童罪的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且通常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拐骗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构成该罪需要具备特别目的要件,但理论界通说认为,行为人实施拐骗行为主观上一般具有收养或者役使等目的,以此区别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和以出卖目的的拐卖儿童罪。
2、拐骗概念的界定与行为表现
拐骗儿童,一般是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拐骗有偷偷摸摸、欺骗的含义,从文义解释角度看,拐骗不包含暴力等强制性手段。但在实践中,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泛指一切违背儿童监护人意愿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的行为,既包括欺骗性手段,也包括偷盗、强抢等手段。
3、对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适用
构成拐骗儿童罪,要求客观上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致使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使儿童长时间与其监护人或者家庭脱离的故意或者其他卑劣动机,客观上将儿童带离时间较短即将儿童送还,社会危害不大,是否认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应当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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