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上实施了拐卖、绑架、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他人的行为。所谓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应、运送行为。所谓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藏匿、转移、换乘车船、看管等中途转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儿童是指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妇女、儿
3、童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的方法,将被害人掳离原住所,并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为控制被害人而实施的捆绑、拉拽、殴打等人身强制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为控制被还人,行为人以语言或行动向被害人告知,如违背其意志,便予以加害的精神强制行为。所谓麻醉,是指为控制被害妇女、儿童,利用麻醉物品,或者其他物理方法,致使被害人暂时失去知觉和意识而丧失反抗能力的行为。
4、主观上是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足以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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