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解释(一)》的第五条款项下之规定,有关彩礼的返还款项,应主要参照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斟酌考量:
1.若男女双方在缔结亲密关系前并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在此情况下,彩礼原则上可被视为不当得利,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2.倘若男女双方已成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婚后却未能共同生活,亦可据此理由要求返还彩礼,但需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3.若在婚前支付彩礼的行为导致支付方陷入生活困境,同样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但同样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
若您所提及的“领证之前给予的款项”实为彩礼,且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
然而,若不符合上述情形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无法要求返还彩礼。
请注意,具体的判决结果将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彩礼金额、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风俗习惯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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