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分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和,可以由承租人拆除,承租人应当对因拆除造成的房屋毁损恢复原状。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如果装饰装修物已经形成附和,应当根据合同解除的过错,分以下四种情形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装饰装修的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时,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地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要求出租人给付一定的装饰装修残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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