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和要约人的区别
时间:2023-03-29 06:20:31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的区别:

1、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

3、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一、要约邀请和要约产品,有什么不同?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三、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被要约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的意思。申请与承诺的区别:

1、意思表示要件不同,申请内容具体明确;申请内容应与申请内容一致。表示受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即受申请内容的约束;承诺对申请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为新申请;

2、承诺对要约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应及时反对或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变更;

3、生效不同:要约采用到达主义,当要约到达时生效。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发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可以通过行为进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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