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位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精神疾病,原告仍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然而,出于对被告权益及权益执行的尊重与保护之考虑,应由被告的法定监护人代表其出席法庭。
在类似情况下,若经鉴定认定被告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原告主动提出申请离婚的诉求将不予允许。
然而,经过审判委员会深入斟酌和调查研究之后,如果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院依然可以依法批准原告的离婚申请,同时,也需向被告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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