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优先于债权,这是一个普世的法律原则。早在中世纪,
托马斯·阿奎那就提出了重定财产秩序的理论,即如果一个人面临
迫在眉睫的物质匮乏的危险,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需要,那么,
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
东西。这种理论被以后的自然法理论所发扬,并将这种需要解
释为人的自然权利。也就是说,人在生存受到威胁的时候,为解除生
存威胁而拿别人的东西是他的权利。
这种理论成为以后社会保障制度的观念支柱,为社会保障制度的
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制定宪法的
国家都在其人权规范中增加了生存权的内容。生存权的内涵扩展为包
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就业权、职业选择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等在内的权利群。生存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保障,社会个体的生存
保障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义务。
在各国的人权法律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强调生存权优先于包
括债权在内的财产权利。为求生存和健康而获得财产不以需求者履行
义务为前提,反而是以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履行义务为前提,国家和
社会具有接受生存请求的责任。各国的福利制度正是在这种理论和制
度下产生的。对医院来讲,无钱或欠费的患者,医院也要以保障其生
存和健康为己任,无条件地对患者加以救治。患者欠费、无钱不能成
为停止治疗或拒绝治疗的根据。
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原则,但生存权优先的原则并
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制度设计也还不完善,这并不意味着生
存权优先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反映。如在《执业医师法》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医院和医师无条件救治急危患者
的义务,这就是生存权优先原则的一种体现。
但是,如果没有相关制度体系的支撑,就医疗机构现有的生存
条件,一味地要求其承担悬壶济世、救死扶伤责任,显然也是不公平
的。落实生存权优先原则,除了医疗机构要履行救治义务外,还必须
要有相应的制度保证医疗机构的生存条件,否则,公民的生存权
也就难以得到落实。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相应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国家保障或社
会救助制度、社会慈善事业、信用管理制度等。我国目前类似的制度
体系并不完善,而在这些制度体系完善之前,如果对于欠费纠纷一味
地批评医疗机构见死不救、遇伤不治,是不适当的做法。毕竟,医疗
救治只是医疗保障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它无以承载过多的责任,也无
以独立挑起悬壶济世的重担。
案例回放
农民蒲某因患肠梗阻入住某医院行急诊手术。入院时,蒲某
缴费500元。手术后,蒲某因欠费被停掉了全部用药。后来,蒲某刀
口感染不愈,在另一家医院诊断为腹壁切口疝。蒲某将医院告上
法庭。法院以医院存在因患者欠费,未采取预防抗感染措施的过错行
为,判决医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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