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严格地讲,生命健康权可分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别人非法剥夺的权利。生命权可包括生命安全维持权,如当生命出现危险时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权利人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等。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赔偿
侵权行为或侵权事故致人伤亡,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给直接与间接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即因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包括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影响生活的痛苦,因容貌毁损致使婚姻、就业困难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失业、废业或不得不转业的痛苦,因后遗症对将来生活产生的精神痛苦,或因上述状况而致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感情上的痛苦、失望、不满、怨恨等精神上的痛苦,致人死亡的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导致的悲痛等。这种损害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的痛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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