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都是运用证据理论和证据制度,搜集、审查符合申请人需要的证据并加以固定的活动。
二、事先都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都需要公证机构派员亲临现场进行监督,由二人共同办理
四、都具有时间的不可逆转性,证据有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客观可能性
保全证据公证与现场监督公证的不同点
一、申办公证的主体有所区别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首先要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有利害关系。就保全证据公证和现场监督公证而言,在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深度方面,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是否存在真正的利害关系比较难以判断,这往往需要申请人依据申请结果以及其他证据去寻求司法的最终确认。公证处在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初,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进行确定性审查,当事人只要能够向公证处提供与申办的事项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证明,公证处就可以受理。而现场监督公证中,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相当明确,公证员比较容易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办证目的、程序及对抗对象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出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而提前申请公证处进行提取、固定,公证书主要用于诉讼、投诉及与相对人协商等,其对抗的对象一般为侵权的向对方,公证处在保全证据过程中一般无现成的规则可依据,也无需要求申请人预先制定好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则,公证处在保全过程中只需遵循取证方法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而现场监督公证则需要由申请人预先制定好详细的规则,确定详细的时间和地点,监督过程中不允许临时改变规则及活动内容,这是现场监督公证的一个显著特点。现场监督公证对抗的对象为此类活动的所有参加人。
三、办证方法、细节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采取的办证方法一般有:(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记录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并妥善保存为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书面形式;(2)勘验或封存需要保全的书证、物证,并将情况记录在案。对不易收存的物证还可以采取记录、制图、拍照、录像、复制等方式;(3)鉴定。对于特殊的证据还可以聘请专门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而现场监督公证中公证员一般都是对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方法较为单一。
四、公证结论的差异
保全证据公证的结论是证明通过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取得、固定了怎样的证据。其结论不是直接定性的,取得的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全部还是部分环节、证据与欲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以及取得的证据今后是否能作为证明事实的有效证据,都不属于公证定性的范围。而现场监督公证的结论是公证证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预先制定的活动规则的规定,其形成的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结论应该是明确、具体的,是直接定性的。
五、出具公证结论的时间不同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此对于保全证据公证而言,如果没有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给申请人,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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