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农[2000]8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吉林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置计划和落实补助资金。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一是职工自愿。由职工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安置。不能搞行政命令,实行强制安置。二是企业自愿。林业主管部门要尊重森工企业的意愿,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三是政府批准。省级林业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省级政府部门批准。中央直属单位的一次性安置计划和办法,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二)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进行一次性安置的职工所享受的安置政策和经费补助标准一样。
(三)公开原则。要增加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对拟安置的职工,进行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和管理。
(四)稳健原则。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任务较重,情况复杂,为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司先搞试点,再行推开。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下岗职工一次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安置补助经费。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中央财政再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中央补助资金。因此,请各地抓紧核实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并按照文件规定预拨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同时,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以便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财政部
200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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