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约定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相互了解,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作为工作伙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试用期的离职违约金。
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
1、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应该约定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应该约定二个月。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所谓的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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