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签了合同,但那个人逃跑了。合同有效吗?取决于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承包商、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工人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实践中,农民工或其他劳动者在求职时往往与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如“承包商”和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此时,我们需要摆脱这些非法就业主体的迷雾,探索其背后的问题,看看工人实际提出与哪些家庭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矿山等用人单位承包工程(业务)或对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管理权。对于此类组织或自然人雇佣的劳动者,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就业主体责任。“
在实践中,由于农民工往往不懂法律,他们随意与承包商和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最后,项目业主否认他们在自己的施工现场工作,但农民工没有证据证明,导致拖欠工资工伤鉴定中的困难。诉讼是证据。因此,农民工必须注意保存和收集一些能够证明其与项目雇主和雇主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招聘登记表、员工名册、考勤记录、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进入许可证、报销记录等。当雇主扣留或拖欠工资时,还应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记录;用人单位自行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注意及时保存解除通知单、工资结算单、谈话记录等证据。这样,即使投诉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观点和主张,以充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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