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她仍然具备争夺抚养权的合法权益。
基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其归属并不受到父母是否再婚这一因素的干扰,因此,无论女方有没有再次结婚,她都有权参与到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之中。
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可以首先尝试通过协商来达成变更协议,如若未能达成妥协,则可考虑提起诉讼请求,寻求法院协助调整抚养权分配事宜。
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并得到法律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无法承担抚养义务;
(二)与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不履行照顾、关爱职责,甚至存在虐待未成年人的恶劣行径,或者这些行径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已经年满八岁的孩子,明确表达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意愿,且该方又具备抚养孩子的实际能力;
(四)存在其他任何符合情理的变更事由和充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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