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某乙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七仙女"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一只"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某乙到甲商场购买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其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关系。商场送高压锅,确实是赠与,只不过并非有人所说的"附义务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存在如下区别:
1、附条件的赠与中的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若条件不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如本案例中,若某乙不买彩电,则甲商场与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中的义务则没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如张三送李四汽车一辆,但要求李四每天需接送一残疾小孩上学。此种情形下的"接送小孩上学"即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它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当张三、李四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就已经生效,李四得到汽车后履不履行义务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只不过若李四得到汽车后不履行义务,张三可撤消赠与;
2、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所附义务本身就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以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话,赠与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甲商场不能要求某乙购买其彩电。我们再从要约与承诺的角度来分析,商家声称"买X送X","送X"就应是商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要约的一部分,在消费者对其要约进行承诺后,商家就有"送X"的义务,但一经送出后,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就没有关系了,就好象买卖合同中订有信用证条款,买方有向卖方开出信用证的义务,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一样。
区分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为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物因瑕孳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赠与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则他对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若为附义务的赠与,则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就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而言,若商场对高压锅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它就无须对高压锅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应由高压锅的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情况下,商家虽声称"买X送X",但由于其卖的与"送"的皆为同种商品,且未标明何为卖品何为赠品,因此,实际上其卖的与"送"的都应视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家需对它们全部负瑕孳担保责任。
商家赠品假货能索赔吗
确定赠品属于假货的,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赔偿,具体的理由如下:
1、店家给的赠品不属于无偿赠与
买赠活动中,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此赠与是附义务的赠与,即消费者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才能获得价值较小的赠品;消费者获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取得的,只是赠品的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中,商家由此在买赠活动中获取利润。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仍应对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2、对附义务的赠与可以主张赔偿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因此,赠品虽然表面上是消费者无偿获得的,但本质上仍然是商品,仍受《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的约束。
3、店家需承担的赔偿金额
所以,当发现店家给的赠品是假货时,可以按规定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赠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即为五百元。不过,对于具体赔偿的数额,建议可以找商家进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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