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土地有偿退出赔多少钱
1.关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应为该片被征收耕地之前连续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出价值的60%至100%;若此举仍旧无法保障需安置农民原本的生活水平,经过江苏、山东、北京等地理地位重要的省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许可后,可以适度提高安置补助费用。
2.对于其他类型土地的征收补偿费用标准,各省市可参照耕地征收补偿费用的相关准则,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条文规定。同样的,这些省级及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并执行征收各市内县所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便确保每个省市县的征地事宜处理能够达到同地同价的公正公平原则,且这些统一年产值标准应设定相应的基准时点。所以,当某市或县已存在有关征地统一年产值的数据信息,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土地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总面积×该耕地每单位面积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的倍数。然而,倘若所在市县尚未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可参考统计年报表,将征地前三年该块耕地的平均年产量进行统计(或者借鉴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为不同区域制定年产量等方式),乘以平均农作物价格,得到该片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收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黑龙江省土地确权后多余土地怎么办
关于农村土地的确权事务中多出的闲置土地应如何妥善处置,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如下:倘若某位村民家庭拥有两处或以上的宅基地,并且在接下来两年内并未对此类多余的住所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处分活动,那么村委会有权依据此项权益向当地乡(镇)级别的土地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县级(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上述申请进行严谨的审查工作,待审核通过后,再由县级(市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的审批决定。一旦审批程序完成,这些被回收的土地将被统一调配和利用。
然而,对于那些由于继承关系而获得额外宅基地的村民,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关于黑龙江省内土地的有偿退出补偿规范,针对耕地类别的土地补偿费用往往是参照被征收前三年该片土地的平均产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得出。而具体的补偿倍数值通常设定在60%至100%之间,然而若此方案无法确保被安置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经过当地相关政府机构的审批通过后,这一补助费用或许可以适度地调整予以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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