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列举了一些可能会被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以下是一些重大立功表现的例子,如果一个人获得了其中之一,就可能会被减刑:
1.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
3.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减刑
近期,一起涉及犯罪活动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被告人因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处减刑。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司法腐败的表现,但也有人认为这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有力回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减刑是一种刑罚轻化的处理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酌情减轻刑罚,如罚金、缓刑等。而检举犯罪活动属于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因此,被告人因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处减刑,并不一定就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被告人因检举犯罪活动被判处减刑,并不一定就是司法腐败的表现。司法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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