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以机动车为主要工具进行运营活动的过程中,例如行使驾驶校车业务或参与客运服务等,如果出现严重超载乘客或违反交通法规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况,便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相关条文。
一般而言,对于运营性质的客车驾驶(含但不限于公交车以外的类型)和校车运载行为,只要其载客数量超出了核定人数的20%以上,即可被视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举例来说,假设一辆核定载客量为50人的校车,实际上却搭载了60名甚至更多的乘客,那么这种行为就已经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地犯罪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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