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新《刑事诉讼法》这一修改,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
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都有“证据确实、充分”六个字。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审查证据是否真的“确实、充分”。
任何冤假错案都有证据,但证据都不确实、充分。
新《刑事诉讼法》为“证据确实、充分”规定了三个条件,达不到这三个条件的就不能算“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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