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意义。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在法定的几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经公证的遗嘱非经公证不能撤销。
这对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遗嘱设立至生效这个时间阶段,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及其他事项都可能有所变化,因此,遗嘱公证书不能直接作为遗嘱受益人领取财产的凭证,只有在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生效后的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才能作为取得遗产的凭证。
2、法律后果。
遗嘱经公证即在法律上产生优先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的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当事人曾经立有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又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非经公证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应当是自愿的,立遗嘱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如果不自愿、不真实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或者无法实现,如果遗嘱的内容、或者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或者无法实现,而且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一、立遗嘱怎么跟老人商量
立遗嘱和老年人进行商量的话,必须要通过一个合理的方式来进行沟通,这样的话才能够帮助老人来立下遗嘱,当然这些具体的遗嘱方式的立夏的话,内容必须要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千万不能够对此做出一定的歪曲和篡改。自书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以外的人代立遗嘱人按照其意思表示所书写的文书。代书遗嘱除应具备自书遗嘱的要件外,还应该有两个以上与所力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赠。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只有在危及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时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也要用公证的形式,其他形式不得对抗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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