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警辅人员的配置和职责权限。宏观方面,从辖区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等要素出发,根据治安复杂状况,测算出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警务辅助力量总配置水平。微观方面,从有效工作时间分析入手,分析各单位、各岗位的工作负荷和工作强度,综合测量各岗位责任大小、工作时间、环境和压力等情况,最终为辅警配置提供客观准确的决策、参考依据。同时,由于警辅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按照劳动合同聘用和管理,要按照职责权限,结合实际,明确辅警人员在执法执勤、行政事务、辅助管理和社会服务中的职责权限。
进一步细化监管机制、规范广告运营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如果说前面所述防护机制都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的话,那么,这道行业自律、行业自治的过滤网络,只要不被金钱利诱而模糊了视线,凭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应该能够过滤掉很多不实、不法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义务。与前述防护机制为事前或者事中的程序机制相比,这一道防线是事后的程序机制。该机制的完善,无疑有利于事后监管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广告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的实现。
行政机关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督,除了前述制约程序之外,还应当依据广告准则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规制,按照广告活动所明确规定的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责任追究。而在实践中,对不实、不法广告的查处,除了依靠有关部门依职权展开执法活动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民众、广大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的参与。
然而,现有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虽然强调广告准则的明确化、规范化,而对相关机制的程序细化方面却显得过于单薄,尤其是对具体的监督检查机制欠缺充分、完善的架构。因此,在责任追究时更需要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解释和综合运用相关的法规范。
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或者组织的责任的同时,我们应当以欧典地板事件为契机,反思广告运营及其监管机制,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省察中消协等中介组织的存在方式,培育消费者健康的消费心理,针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和问题,建立健全对不法行为的遏制机制和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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