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人员入职的,单位也不能要求其提供担保函、扣押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1.被担保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欠款不还等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2。被担保人不履行保密协议的约定,公司向被担保人主张的违约金,经济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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